配眼镜的基本原则: 一、近视眼 要求以最小屈光度,最好的矫正视力,配戴合适的眼镜,以免矫正过度。特别是近距离工作较多的患者,引起视物疲劳症状。高度近视眼首次配镜时,患者接受不了全部矫正屈光度。可适当减低屈光度,使之适应一段时间后,再予以增加。如患者在不使用调节情况下,使用 -5.00D 矫正视力是 5.0 使用调节试镜时用 -4.50D 矫正视力是 5.0,一般用 -4.50D 配镜为佳。 二、远视眼 一般以最高数,最佳视力为佳。以便最大限度减少过度调节,而解除视疲劳症状。如果儿童有远视并伴有内斜视症状的,必须配戴全部矫正眼镜。 三、散光眼 轻度无症状的可不配镜。如有视力下降,视物疲劳,无论症状多轻均应配制合适的眼镜。散光的一般原则是配戴全部矫正眼镜。散光眼在试镜片时,一定要注意轴位的调整。往往轴位差 50 就会影响矫正视力,而解除不了视疲劳。高度散光和轴位偏斜时,患者不易接受时,可适当减低屈光度。 四、屈光参差 儿童有屈光参差的尽可能全部矫正,以免影响视觉功能的正常发育。一般两眼屈光度相差不超过 -4.00D 者,可按以上原则配镜。超过 -4.00D ,无复视现象患者能接受的可配镜。有复视现象可适当减低较高眼屈光度,把较低眼屈光度配足。如屈光参差较大,如白内障术后无晶体眼可配角膜接触镜给予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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