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光的给镜原则是:轻度散光,无症状者,可以不加散光;有症状者,则需加散光戴镜完全矫正。 高度散光,第一次戴镜需酌情减低配镜,待习惯后再完全矫正;2.00D以下单纯散光可以一次完全矫正;2.00D以上单纯散光可分二次矫正。 复性散光凡球镜在3.00D以下,柱镜在0.50D以下或球镜在6.00D以上,散光在0.75D以上;或球镜在10.00D以上,柱镜在1.00D,凡视力有增进者均需加散光矫正。 如果某患者初戴眼镜,散光度数又高,若不适应,可根据球柱等值规则减低散光度数。所谓球柱等值规则:将原柱镜度数的1/4加在球镜上作为新的球镜,原柱镜度数的1/2作为新的柱镜轴向不变。 高度远视散光,看远和视近都不能依赖调节看清物体。若在幼儿期不尽早矫正,视功能发育会受到一定抑制。待到长大才带矫正眼镜时,矫正视力会更差,往往形成中度弱视。 高度近视散光则好一些,虽然看远不清楚,但视近还较好。视功能还可得到一定锻炼没有完全受到抑制,矫正视力一般比高度远视散光要好,但也需尽早配镜矫正。 无论何种高度散光,矫正越早效果就越好。因为矫正早,不仅能促进视功能的发育,且物体变形和空间定位的误差反应要小,病人能承受的程度也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