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人社部发文: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迎来巨变!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迎来巨变!中专学历不能报考、考试周期延至四年;证书有效期改为5年;严打挂证,没收、收回证书,3年不注册! 8月22日,国家药监局、人社部联合发布《关于征求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两个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执业药师考试,中专不能报考 《关于征求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下称《资格制度》)第十条规定,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具有普通高等院校药学类、中药学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一年;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二年。 准入门槛,由中专提高到了大专。第四条中,将免试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专业限定为药学、中药学或医学、中医学,更加突出执业药师的专业性特点。 药学本科和药学相关专业本科,区别对待 对具有普通高等院校药学类、中药学类大学本科学历,由原来的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三年修改为没有工作年限要求;对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人员的工作年限要求,由原来的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三年降为满一年。 《资格制度》表示,鉴于医药行业从业人员中有很多医学、制药工程、生物制药等非单纯药学专业的人员,在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应当结合实际,仍允许“相关专业”的从业人员参加考试。 但是,药学本科和药学相关专业本科,在工作年限上还是区别对待,分别为不限年限和工作一年。 一直以来,业界对于药学相关专业能否报考执业药师存在争议,此次《资格制度》修订传递出的趋势,或许将来会只限于药学类、中药学类才能报考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药师挂证,证书要被收回、没收,3年不注册 《资格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出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涉及违规执业药师和违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针对执业药师的挂证,此前的管理办法缺乏针对性的条款,基层监管针对执业药师和违规企业无法可依。 此次修订后的《资格制度》,可能会对目前挂证的潜规则,有所冲击。 资格证,有效期改为五年 第十四条中,不再要求执业药师注册须经所在单位同意,简化执业药师的注册手续;第十七条将《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由“三年”修改为“五年”。 第十三条明确执业药师注册须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执业药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受表彰奖励及处分、继续教育学分等重要信息,都纳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每年10月份考试,考试周期延至4年 《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显示,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日期定为每年10月。考试分为药学、中药学两个专业类别。 药学类考试科目为: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为: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四个科目。 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这两个文件影响的不仅仅是准备考证、已经拿证的从业人员,还有聘用他们的药企、药批以及零售企业,涉及面颇大。目前,正在征求各级食药监部门和人社部门的意见,9月14日前,意见可征集完毕。全文见附件: 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与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保障公众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三条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 第四条 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 执业药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执业药师行业协会承担具体工作。国家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实训培养。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建立试题库、组织命审题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普通高等院校药学类、中药学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一年; (二)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二年。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当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经执业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执业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第十五条 经批准注册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样式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单位、执业范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者,除须符合第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按规定修满继续教育学分。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应该遵守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执业药师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对违法行为,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监测及药品疗效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对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挂牌明示。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当以醒目方式公示,并暂停销售处方药。 执业药师执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工作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执业药师配备情况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时应当查验《执业药师注册证》、处方审核记录、执业药师挂牌明示、执业药师在岗服务等事项。 执业单位和执业药师应当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对其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职业道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药学工作做出显着贡献的; (三)向患者提供药学服务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工作且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五条 执业药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受表彰奖励及处分等信息,应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学分,应由继续教育机构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配备。 第二十七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其证书无效,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出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涉及违规执业药师和违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