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孕妇跳楼事件来看医疗中有什么常识?
这里小编就借此事件,为大家讲讲关于医院上的一些常识性事情。 其一,孕妇从五楼坠落后死亡,很多人对于医院在楼房安全上是否有问题存在疑问,认为如果所有窗户都安装了防盗窗等防护措施的话,至少不会导致孕妇因为高空坠落而死亡。 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误区,医院不比居民小区,医院因为消防需要并不会安装防盗窗。《消防法》第二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七章第四款明确:“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这也就意味着医院的门窗不得设置阻碍救火和人员撤离的障碍,也就是不能安装防盗窗。这一点大家去观察所谓的人员密集场所,都是一样的情况,这一点也是为了防止其他的安全隐患发生,是无法改变的情况。 其二,孕妇跳楼后医院和家属才发现情况,孕妇在医院待产,医院的医护人员是否存在监护失职的问题。警方也除了他杀可能性,那么对于她的自杀,在场的医护人员也应该要尽力去看护好她,提前发现这样的情况,也不会出现这样的悲剧。 这里也不好说是否是误区,包括小编我也觉得医护人员有义务照顾好来这里待产的孕妇。但是呢,我也听说过,有些孕妇会通过走动散步的方式助产,这应该是公认的有益项目,而且作为一个健康的有完全行为责任能力的女性,医院也不可能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她的人身自由。再联系到当天并非只有她一位孕妇,悲剧发生时医护人员都是在做自己的工作,这如果是真实情况,那么医护人员应该不属于失职,但从公序良俗和道义上来说,他们本应该更关心一下各位孕妇们,应该负有一定道德责任。 其三,问题的焦点在于大家都承认了孕妇想要做剖腹产,但是医院说家属拒绝做,家属说医院不给做,到底为什么医院不去做呢?而且通过医院给出的证明,面对痛苦万分的孕妇,医院迟迟没有去做剖腹产,最后晾成悲剧。大家也想了解,到底谁说了要做才算。 这个问题就真的非常复杂了。通过医院出示的种种证据中的《产妇住院知情通知书》、《授权委托书》、《护理记录单》来看,最终孕妇没能做剖腹产的原因是其丈夫拒绝签署剖腹产手术的同意通知书。而根据他丈夫后面发表的声明来看,是医院不愿意做,所以没有新的通知书签署,所以没有办法去做剖腹产。 这里,无论医院或者家属谁在说真话,有2个很大的问题需要我们知道,1是作为意识清醒、有完全行为责任能力的孕妇本身的意愿为什么不是意愿主体,2是为什么一定要签订通知书才能进行手术。 关于第1个问题,原因主要在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而第2个问题的根源主要是执业医师法的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虽然医疗授权人有明确的梯级层次,下级层次只应该在上级失效时起效,并且在上级恢复时重新授权。这个梯次大致是1、自己(意识清醒,有完全责任能力的成年人)2、夫妻3、父母子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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